从大庆市医保服务中心医疗救助科了解到,具有大庆市户籍的人员,如果是下面几类人群,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如果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规定的救助人员,按照救助标准高的予以救助,具体救助身份由民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
具体可以享受哪些医疗救助?
普通住院费用
经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在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之前,起付线以下部分按照下述比例报销: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100%;低保对象70%;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40%。
重特大疾病住院费用
经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下述比例报销: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100%;低保对象75%;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50%。
最高支付限额: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7万元;低保对象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4万元。
注意: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6000元,其余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12000元。如果救助对象患病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应当履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转诊备案手续,救助标准执行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救助标准;没有按规定履行转诊备案手续的,救助比例按照市内住院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此外,一般以下这几种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