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近日,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五厅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规范、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科技创新等四方面,提出十项规范化管理政策,推动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发挥独特优势,黑龙江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取得新成效。
在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方面,《通知》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调剂使用申报。确定配送方式由调入方与调出方自行协商,明确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破除影响制剂调剂使用的瓶颈。
在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发展方面,《通知》提出,支持建设区域中药制剂中心,探索开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发、委托配制等服务,建立中药制剂共享配送中心。解放思想,明确发展举措,提出要积极探索服务新模式,持续完善医保政策。
在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推进不良反应与疗效评价系统使用,鼓励开展临床评价。探索建立疗效评价标准。提出要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协同管理,以部门联动带动服务优化。
在推进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科技创新方面,《通知》提出,要推进中医防治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技术研究,鼓励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孵化器”作用。加强以龙江道地、大宗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中药制剂开发,推进经典名方研发和新药转化。对于来源于经验处方的中药制剂优先纳入调剂使用目录。
《通知》在《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结合黑龙江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工作实际,经药监、医保、财政、卫健、中医药等多部门联合审议,医疗、法律等多行业专家学者反复研讨形成。《通知》的印发,对落实“健康中国”国家战略,逐步构建完善的药品供应政策体系,保障龙江人民用药安全和用药需求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