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召开的哈尔滨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高哈尔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哈尔滨市再次提高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在稳步提高城市标准的同时,大幅提高农村标准,缩小城乡保障标准差距,农村低保标准增幅达到55.9%,为历次增幅最高,实现低保标准“十八连增”。据了解,此次提标将惠及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22.95万人。
《方案》确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9区城市低保标准由783元/人月提高到835元/人月,提高了52元;9区农村低保标准由401元/人月提高到625元/人月,提高了224元。
9县(市)执行省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637元/人月提高到669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01元/人月提高到441元/人月。哈尔滨市城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原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原低收入家庭)标准分别按低保标准1.2和1.5倍同步提高。
《方案》还确定,实现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执行城市集中供养标准;取消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标准差别。9区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达到2152元/人月,9区农村特困供养标准达到1203元/人月,9县(市)城市特困供养标准达到1686元/人月,9县(市)农村特困供养标准达到964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