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等七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着力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机制和附则等六章共四十九条,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总体上形成了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程序“闭环”,强化了事故调查中各部门从立案到协调解决意见分歧的全过程协调配合。
《实施办法》明确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原则上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上级应急管理执法部门可以对其直接查处的案件,指定下级涉嫌犯罪行为所在地部门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明确对公安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对经调查认定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说明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
为便于执行,《实施办法》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等,同步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失火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移送依据和移送参考标准,统一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文书格式,确保办案标准统一、法律适用正确。
《实施办法》还着力构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常态化协作机制,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和各方咨询、协作办案、提前介入、案情通报等机制,依法联合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韩婷澎、李艳侠、徐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