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分总则、罚没财物管理、扣押财物管理、票据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40条,对我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取得的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主要特点是:一是明晰了我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执法机关负责制定本系统扣押财物管理制度,指导、规范本系统扣押财物管理工作;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应妥善保管、依法及时处置罚没和扣押财物。二是规定了我省罚没和扣押物品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现有的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机构中确定集中管理机构。三是健全了罚没财物的分类保管和处置制度。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机构应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选择保管仓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四是建立联合监管和定期检查机制。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审计、监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机构罚没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是明晰了参照罚没财物管理事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以及党政机关收到的违约金、赔偿款等参照罚没财物管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省高效的立法精神,必将推动我省执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对罚没和扣押财物的管理水平,更好地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