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局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检查,加强监督管理。
据了解,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的化学物质。通知要求,各地生态环境局要对照《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排查辖区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市级新化学物质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和重点新化学物质企业事业单位名单。
各地生态环境局要对辖区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规定落实《办法》及配套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执法检查。结合日常执法检查,对在产、外购(含进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化学物质清单,检查属于新化学物质的,是否按照《办法》进行了登记或备案,是否存在应报未报的新化学物质。
对存在违反《办法》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加强执法应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做好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示和统计,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记者 吴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