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执行疫情期间出台的部分涉企财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 第2号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为支持我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省财政厅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生活物资供应、援企稳岗等涉企财税政策,全力支持全省疫情防控和企业纾困解难,已实现预期政策目标。随着全省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原有财税政策执行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为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的需要,对有关财税政策进行了评估,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停止执行疫情期间出台的部分涉企财税政策。经商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现公告如下:
一、停止执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中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贷款贴息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和转型生产给予补助支持、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工资给予补助、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4项政策。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政策,所补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属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兑现补助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
二、停止执行《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中扩大省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财政支持范围、加大对骨干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给予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将所有参保企业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力度6项政策。
“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包括“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和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行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10个月”的政策,执行期限截至税款属期2020年12月31日,免税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