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政策不断健全完善,财政投入持续增加,兜底保障覆盖面越来越宽,保障水平越来越高,但个别地方依然存在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不严格、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记者日前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提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资金使用效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银保监局联合制定《关于切实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创新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情况,把每一分钱都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实施意见》在切实加强全流程监管方面,要求落实资金保障责任,严格资金分配下达,规范资金支付使用,加强资金发放监管。一是加强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审核,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实行社会救助金社会化发放。二是建立社会救助金代取备案制度,对于无法自行支取救助金的救助对象,可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或经本人同意,由民政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指导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照料人帮助支取社会救助资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或村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救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照料人意愿代为持有卡(折)、支取救助资金。对在临时救助金发放中,确需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要落实“四联单”制度,明确发放责任人,严格履行手续,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坚决避免资金发放系统外运行。对发放实物的,要严格签领凭证,逐一进行登记,存档备查。三是规范社会救助资金代理发放,在救助对象卡(折)上明确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名目、数额,严格按低保金、特困供养金、临时救助金等规范名目进行发放,杜绝以工资、补贴等名目发放社会救助资金。
同时,《实施意见》中还提出建立健全多方位监管工作机制,通过强化专项监督检查、拓宽资金监管渠道、创新资金监管方式、规范信息公开公示等,确保“错保”“漏保”“人情保”动态清零,进一步提高兜底救助工作精准度。(记者 郭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