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完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共确定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195项。清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25条执法事项,并明确了事项对应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
其中,新增的执法事项,包括林业和草原部门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水利部门对违规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然资源部门对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政处罚,农业农村部门对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等。(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厅)